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0〕396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
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原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不再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要求,并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与产品备案。
二、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管理范围: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三、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建筑节能与产品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出具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证明,身份证;
(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项目评估报告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省外单位开发的技术或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取得生产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
(四)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
(五)国家或我省法定检测机构以抽样方式检测并出具的型试检测(检验)报告(两年内);涉及卫生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