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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查处活动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查处活动通知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0〕363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有关假兽药查处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列入《通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非法生产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重点排查标称我省非法企业四川省欣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一旦发现各非法企业的假兽药要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追踪溯源,捣毁造假黑窝点和经销链条。对拒不说明假冒兽药来源、隐瞒生产厂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照《农业部关于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由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确认为标称企业的,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程序抽样检测,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检验不合格产品要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成都、遂宁、自贡、内江、眉山市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列入《通报》附件3的我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企业产品生产原始记录和检验记录。对附件3所列有7批假兽药产品的标称企业四川罗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遂宁市畜牧局要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通报》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要立即封存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抱侥幸心理不履行抽检产品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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