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六)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核查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时间安排
(一)2009年4月,省厅制定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方案,组织项目参与人员开展技术培训。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详细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书,并经项目办批准实施。
(二)2009年5月全面启动我省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
(三)2009年底前,完成我省行政区域内实地核查工作,并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工作成果
我省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按照《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需汇总上报以下工作成果:
(一)逐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二)逐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
(三)山东省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山东省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五)更新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包括矿业权设置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六、其他要求
矿业权核查工作量大、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采矿权核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省厅成立由由国土测绘院、地科院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矿业权核查工作项目办,集中办公,负责矿业权核查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