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地核查要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坐标系统,在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后,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
(五)为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开采活动,对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要投影到平面图上,并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六)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有问题的,要进行标注。
(七)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坐标不一致的,核查单位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查处;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予以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要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地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并提出解决方案。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八)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九)核查成果由各市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省厅组织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5%。
三、关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围绕矿业权核查目标,应实现实测一张图,填写一张对照表,编写一个基本情况说明。各市局在完成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要提交以下工作成果:
(一)各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二)各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
(三)市行政区域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制版);
(四)市行政区域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制版);
(五)更新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制版)。
四、关于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矿业权核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共同分担。各级要按发证权限,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6]79号)规定,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承担本级发证矿山的核查及成果汇总费用;届时,省厅将部、省发证矿业权人的核查经费拨付矿业权人工作区域所在市。各市要按厅规定使用核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