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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6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矿函[2008]49号)、《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部署要求,现就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我省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省情调查。其目的是对全省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探矿权采矿权实际范围,摸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水平。

  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将其列入2009年度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年底实施考核。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核查任务。

  二、矿业权核查工作内容要求

  矿业权核查工作分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进行。勘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山东省矿业权核查工作方案》和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野外测量、数据整理和成果汇总。具体内容:

  (一)核查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二)实地核查分为重点核查和一般核查。重点核查的,必须进行现场实测,重点核查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等内容;一般核查可通过现场核对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方式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经核查单位验收达到本次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利用其提交的实测结果。

  (三)实地核查要在室内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对在室内核实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必须要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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