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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2、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向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换证申请,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按照测绘资质审批管理权限,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按照管理权限可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审查的测绘单位,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 (8月1日至9月30日)

  省厅根据国家测绘局统一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对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甲级测绘单位,组织学习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标准及省厅关于复审换证工作的具体工作要求,统一认识,认真准备。同时各市结合工作准备情况,及时组织所在地的丙、丁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二)上报材料阶段(10月1日至11月15日)

  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标准及复审换证工作要求,准备申请材料、进行数据录入,以数据电文方式,通过网上提交至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交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换发。因证书有效期不统一,甲级测绘单位复审换证申请材料的上报时限,按照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执行。甲级测绘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有关依法测绘和诚信情况的意见函。

  (三)受理初审阶段 (11月16日至12月31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申请材料,并依据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标准及复审换证工作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过程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测绘单位提交有关原件进行验证或实地进行核查,通过初审的,将有关申请材料及初审工作总结上报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四)审批发证阶段 (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

  省厅对经初审合格的乙级以下测绘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测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测绘资质证书》。未通过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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