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采矿许可证界定的坐标与实际开采位置一致,但与资源储量位置不一致的:
1、企业已形成生产系统的,在重新进行储量核实和价款评估并办理换证手续后,可以原地继续开采;
2、未形成生产系统且原储量登记位置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经采矿权人说明原因,换证初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仅坐标系有变化的采矿权,换发新证后有效期不变。
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可按照延续登记的程序办理。
五、其他要求
(一)经实地核查,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采矿权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注销备案。
(二)各地自行开发建设的矿业权审批登记系统,应按照本次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尽快完成系统升级与改造。
六、组织与分工
(一)省厅组织协调全省实地核查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负责省级发证采矿权的数据更新与换证,部发证采矿权换证材料的初审,及市级采矿登记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发证采矿权换证材料的初审,组织协调区、县发证的采矿权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的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
(三)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负责向各级登记发证机关提供实地核查成果数据,配合厅信息中心解决数据更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各矿业权实地核查单位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提供相关核查数据成果、图件资料。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0年10月前完成部、省发证采矿权的变更资料上报工作。省厅于11月底前完成省发证的换证工作。
(二)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以市为单位,分期分批的完成全省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及应换证采矿权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三)2010年12月省厅组织对市、县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采矿权的更新换证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仍使用“1954北京坐标系”的采矿权,国土资源部将不予采矿权统一配号。
相关软件更新与下载:
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软件(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办网站http://www.cgs.gov.cn/ztlanmu/zdzhuanxiang/fnyzykckc/qgkyqsdhcxm/)
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网站http://xkzph.mlr.gov.cn/)
附1、采矿登记数据更新申请材料
附2、矿区范围坐标数据更新初审责任表
附1
采矿登记数据更新申请材料
(1)矿区范围坐标数据更新初审责任表(1份);
(2)采矿权核查责任表(复印件4份,加盖企业印章);
(3)采矿权变更申请书(4份);
(4)法人营业执照(4份,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验原件);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份,原件收回);
(7)更新坐标后含矿区范围的井上下对照图(4份);
(8)价款处置情况证明材料(4份);
(9)以上材料的电子报盘。
附2
采矿权数据更新与换证初审责任表
局长签发:
| 分管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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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科)长意见:
| 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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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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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山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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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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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矿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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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起止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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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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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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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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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可采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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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可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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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发证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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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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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区面积
| km2
| 开采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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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提交情况
| 已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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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规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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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报告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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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有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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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
| 已全面缴纳或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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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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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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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地核查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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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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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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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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