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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已圆满结束,为推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应用,做好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山东省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附件:《山东省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省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是深化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实现信息化管理,提升采矿权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解决采矿权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保证采矿权登记数据的现时性,全面查清和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实际状况;对打击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优化采矿权的合理布局,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按照“谁发证谁换证”的原则,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由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更新换证的内容审查、数据更新、统一配号和采矿许可证更换工作,在变更登记时,要重点比对区域坐标中拐点号、坐标值、起标高、止标高、矿体标识,检查开采主矿种、设计生产能力、经济类型、所在行政区等数据。
  三、更新与换证流程
  (一)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部、省发证的采矿权,委托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采矿权人准备换证材料;市、县发证的采矿权,按各自分工,相应通知采矿权人。
  (二)各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准备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采矿权登记初审机关,县(市、区)发证的直接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三)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采矿权人提交的换证材料进行审查。资源即将枯竭矿山换证时,换证初审机关应提供资源储量保有情况证明。
  部、省发证的采矿权,由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分期分批报省厅。
  (四)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采矿登记数据库与实地核查数据库信息比对后,根据信息比对结果分类进行采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见图1)。

  图1 采矿权数据更新与换证流程(略)
  四、问题与处理
  对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在具体换证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仅坐标系有变化,不需要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采矿权人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采矿权,采矿权人按照采矿权变更登记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没有进行实地核查或原登记数据库中没有的采矿登记项目不得进行更新与配号。
  (三)存在矿业权重叠的采矿权,重叠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达成协议的,由涉及重叠的矿业权中较高级登记管理机关或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
  (四)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问题的采矿权,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和处理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五)实际开采位置与资源储量位置一致,但与采矿许可证界定的坐标不一致,存在矿界漂移的:
  1、没有矿业权纠纷的,经采矿权人说明原因,换证初审机关审查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造成矿业权纠纷的,应妥善处理好纠纷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六)资源储量位置与采矿许可证界定的坐标一致,而实际开采位置与前述不一致的:
  1、属于越界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初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置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2、属于测量技术原因造成界桩不准的,经采矿权人说明原因,初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应综合考虑资源、安全、环境等因素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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