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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

  (八)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核验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接受申报后,应及时组织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禁止其至少在一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九)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进一步搞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已进入系统的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到网上、实地协调一致开展跟踪监管,以系统录入供地信息为抓手和线索,对供后信息做到应录尽录,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依法处理。省厅将对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省金融监管部门。

  (十二)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国土资源部及省厅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用地者违法用地、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发现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禁止其在二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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