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
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并于近期下发《关于公布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试点县(市)的通知》(国土创建办发[2010]1号),公布了创建活动试点县(市)。现将两个《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部有关部署尽快开展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及所辖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要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全面深入推进创建活动。
二、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扩大影响,指导试点县(市、区)高质量地完成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各试点县(市、区)也要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机构,组建创建活动办公室,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跟踪进展情况,加强与省厅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过简报等形式反馈试点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成效、经验和问题,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各试点县(市、区)应于8月1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机构设置情况上报省厅。
三、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特色,及时总结、研究探索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并积极配合省厅完善指标标准体系,制定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基本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为创建活动的稳妥持久推进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各试点县(市、区)应于9月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厅,并及时做好2010年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