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动物性饲料包括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等,植物性饲料包括玉米蛋白粉、酵母蛋白、DDGS、豆粕、菜籽粕、小麦蛋白粉。
附件2: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2010年度全省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单位根据监督抽检计划制定具体抽样方案,并于抽样前对组织对抽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抽样标准等培训。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抽样,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抽样前应对被检企业的许可证、文号进行检查。对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产品依法查处,不再抽取样品。
4、所抽样品须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产品,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养殖场自配饲料除外)。
5、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GB/T14699.1-2005《饲料 采样》标准进行。
(二)抽样程序
1、抽样时,抽样人员首先须主动出示抽查文件和工作证。
2、抽样人员按程序进行采样、分样、编号、封样和留样。将包装好的样品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和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
3、抽样人员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有可追溯性。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和四联交检测单位,第二联留被检单位,第三联由抽样单位保存。
4、抽样人员将样品平均分成三份,每份300-500g。一份样品交被抽检单位留存,另两份移送检测单位检测和备份。
5、抽样人员向被检单位索取产品标签(养殖环节自配饲料除外)。在生产环节抽样时,若抽取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要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文本的复印件,并在标准文本中标明对应的被抽检产品的商品名称。标签和企业标准交检测单位。
6、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为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信息。
(三)拒检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如被检单位仍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拒检材料交省饲料监察所。拒检按不合格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1、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后,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2、每个样品制备、处理后所使用的粉碎机、应认真清洁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保证不对下一个样品造成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