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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二)经营单位样品
  检测项目由抽样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并结合标准或标签标示进行确定。
  (三)养殖场户样品
  重点监测违禁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猪饲料:生长育肥猪饲料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仔猪饲料检测地西泮、盐酸氯丙嗪和呋喃唑酮。
  家禽饲料:苏丹红、呋喃唑酮、氯霉素、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
  牛羊饲料: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牛羊源性成分。
  水产饲料:氯霉素、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大菱鲆、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加测呋喃唑酮;草鱼、鲤鱼、河蟹和罗氏沼虾等饲料加测已烯雌酚。
  违禁药物和违禁添加物监测除监测养殖环节样品外,还抽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样品进行监测,总检测数量不少于500项次。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判定依据
  1、违禁药物、违禁添加物和牛羊源性成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第176号、第193号、第806号、第1218号判定。
  2、卫生指标按《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判定,其中鱼配合饲料的卫生指标判定按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判定,鱼粉中的铬按《鱼粉》(GB/T19164-2003)判定,肉骨粉的铬按《饲料用骨粉和肉骨粉》(GB/T20193-2006)。
  3、饲料产品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有效标准、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4、猪、禽和鱼配合饲料中的铜、锌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中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二)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所有饲料的卫生指标一律不计算分析允许误差。其他质量指标,依据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检测结果判定允许误差的,依据GB/T18823规定执行。违禁药物、违禁添加物和牛、羊源性成分的判定以确认检测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预混料中砷的判定依据《饲料卫生标准》允许值执行。标签中标示的有机胂添加量超过农业部第168号公告规定用量的,以规定用量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与允许值之和作为判定值;添加量低于规定用量的,以实际添加量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与允许量之和作为判定值;标签没有标示添加有机胂制剂的,直接以允许值判定。
  2、产品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但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判定。
  3、受检单位拒绝抽检的,该被检单位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五、监测任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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