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抽检。
四、切实做好适应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地要按照市场准入及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种养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培训和推广力度,扩大标准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从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三品”公信力和品牌形象。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地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加快改造经营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购销登记制度、质量抽检制度、不合格农产品清退制度,提高经营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