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中府办〔2011〕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要求,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