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三章 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清远市境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3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6%,或不少于400万元。
(四)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2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六)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分批审理组建。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