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1.死亡。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泥石流、冰雹、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因火灾、暴雨、洪水施救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因酸雨造成的蔬菜死亡。
2.损失。因冰凌造成果树第二分枝以下的主干折断的损失;保险果树因遭受暴风、热带风暴或台风和龙卷风直接经过的袭击,导致果树第二级分枝以下的主干折断的损失。发生风灾保险责任事故后30天内又发生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只按照高风力的一次灾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执行,除里面规定的义务外,其他细节将在协议细化。)
(三)保险金额。
按照“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蔬菜的保险金额为500元/亩·造,蔬菜类每年5造;造柚、脐橙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合计蔬菜5190亩,保险金额1297.5万元;柚、橙3400亩,保险金额204万元;总保险金额1501.5万元。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蔬菜费率为6%;柚、橙费率为4%。
保险费合计86.01万元(保额保费计算详见附表一)。
(五)投保方式。
由市农业局作为投保人进行统保,承办单位统一签发保险单,具体细节由市农业局和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签订统一保险协议。
(六)缴费方式。
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和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种植户)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15%、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种植户)负担5%(详见附表二)。
在2011年2月底前,市级财政负担保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市人保财险公司,县(市、区)级财政负担保费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县人保财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种植户)负担保费由人保财险公司和农业局共同协助收取。
(七)理赔处理。
1.蔬菜在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按如下定损原则确定损失:
刚栽种的蔬菜按单位保额的5%计算损失;在采摘期前按10%-30%的比例递增确定;采摘前期按40%-80%的比例递增确定,采摘后期按50%-10%的比例递减确定,最高以保额为限。
2.柚和橙在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时,按如下定损原则确定损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