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川饲办〔2010〕3号)
各市(州)饲料工业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促进饲料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附件1)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
免税饲料产品须由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凡检验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均不予办理免税手续。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与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相结合,检测内容与判定依据和原则,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发〔201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免税规定的饲料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免税饲料产品审核的必备依据,免税饲料产品检验报告仅限当年有效。
三、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检测范围
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检测范围,继续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和我办川饲办函〔2005〕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饲料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由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连同《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3)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饲料企业生产的除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其它饲料产品由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连同《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一式四份),先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办理时间
饲料企业申办饲料产品免税工作从即日开始,到2010年7月30日截止,过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