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9]333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各扩权试点县(市)畜牧食品局:
为贯彻落实《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农质发[2009]6号)精神,确保蜂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四川是全国养蜂大省,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直接关系到我省蜂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贯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和
农业部《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19号),把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开展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上市蜂产品质量安全。
二、扎实开展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这次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以我省养蜂生产和蜂产品消费比较集中的成都、眉山、德阳、绵阳等4个市为重点,其他市(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重点市的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蜂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作为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农质发[2009]6号)要求,制定行动目标、确定行动任务,明确行动重点,落实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和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养殖环节的用药整治,突出抓好蜜蜂养殖场用药检查和质量安全措施,从源头上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蜜蜂养殖场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产品销售情况。重点查处蜜蜂养殖过程中使用氯霉素、链霉素等禁用药物的行为,检查蜂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卫生安全措施。对在蜂场中查获的违禁药品实行没收处理,集中销毁。要对使用违禁药品后生产的产品进行追踪,严禁流入市场。对不符合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蜂场提出要求,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