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65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管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7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8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9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70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使用伪造、变造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71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72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73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或不使用病历,或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或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 |
74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75 |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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