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53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或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建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54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55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假冒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伪造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56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57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8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已获批准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59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0 | 转基因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1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3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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