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9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0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1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2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3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4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6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7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
48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 |
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4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50 |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1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52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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