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的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但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达10万元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同上 | 同上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同上 | 同上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1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5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由批准机关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6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7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兽药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兽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生产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同上 | 同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8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及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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