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4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5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6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8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9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或者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 责令改正 | |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 责令改正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违法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2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三公顷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三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十公顷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22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三公顷以下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三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十公顷以上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 |
23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24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25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26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27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破坏草原植被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 |
28 | 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破坏草原面积不足1公顷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破坏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造成损害或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造成较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造成重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1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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