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7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五千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发布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9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0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执业兽医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1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多次拒绝或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和珍贵、稀有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同上 | 同上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3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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