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9〕215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6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保持对甲型H1N1流感的高度重视
自墨西哥等国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来,疫情迅速扩散蔓延,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发现确认病例。5月3日,加拿大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确定为由人感染猪,这是世界上首次发现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构成“具有国际影响的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绝不能因“猪流感”改为甲型H1N1流感而放松警惕。要继续保持对甲型H1N1流感的高度重视,做到未雨绸缪、主动工作,宁可大防无疫,不可错失良机。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我局已安排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猪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川动疫控〔2009〕6号),各地要按照此通知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近期从美国、加拿大等国进口生猪相关父母代、商品代猪场的跟踪调查和监管力度,发现疑似疫情的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监测。
三、切实加强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
一是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检疫规程,确保猪肉产品安全;二是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对病、死猪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三是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我局已转发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猪流感”A/H1N1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9〕63号),并提出了贯彻意见,各地要严格执行,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