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区种草养畜项目
具备农区种草养畜条件的地区。
(二)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
1、农区退化草地治理项目
主要用于治理退化草地的草种、肥料、灌溉设施、牲畜圈舍改造和科技人员技术推广培训等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科研单位不超过30万元。
2、农区种草养畜项目
主要用于优良牧草区试、种草养畜试验、种草养畜综合技术推广培训等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牧草区域试验点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范围和数量
1、农区退化草地治理项目
雅安、广安(水淹区)、乐山、遂宁、自贡、绵阳、泸州、宜宾市各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平昌、仁寿、大竹、泸县各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申报1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草原监理站申报1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农区种草养畜项目
眉山、雅安、成都、南充、广安(水淹区)、巴中、达州市各申报1个项目,广元市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渠县、江油各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牧草区域试验点项目,广元、达州、德阳、凉山州草原站各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省草原工作总站申报1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用于长江草业中心种草养畜科技支撑。
三、申报程序
省级财政现代畜牧业奶业发展和草地建设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按照《省级财政畜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市(州)财政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申请,分县(市、区)分畜种编制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以财政部门文号联合上报市(州)财政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
(三)市(州)财政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于2009年5月25日前以财政部门文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畜牧食品局3份。扩权试点县(市)按照上述要求,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