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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1、微量元素预混料:检测铜、锌、砷、铅。
  2、复合预混料:检测铜、锌、氨基酸或主要维生素、砷、铅等。
  3、维生素预混料:检测维生素A、维生素D3等。
  (三)动物源性饲料
  肉粉、羽毛粉、血粉:检测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骨粉:检测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肉骨粉:检测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鱼粉:检测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砂分、铬、镉。
  鱼油:检测酸价、过氧化值。
  饲料级混合油:检测酸价、过氧化值、苯并(α)芘。
  其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根据执行标准检测主要成分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
  (四)植物性饲料
  玉米蛋白粉、酵母蛋白、DDGS、豆粕、菜籽粕、小麦蛋白粉:检测水分、粗蛋白、三聚氰胺、沙门氏菌。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判定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第176号、第193号、第806号。
  2、《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鱼配合饲料的卫生指标判定按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确定);饲料产品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二)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所有饲料的卫生指标一律不计算分析允许误差。其他质量指标,依据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判定原则的,依据GB/T18823-2002执行。
  预混料中砷的判定依据《饲料卫生标准》允许值执行。标签中标示的有机胂添加量超过农业部第168号公告规定用量的,以规定用量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与允许值之和作为判定值;添加量低于规定用量的,以实际添加量计算得出的砷含量与允许量之和作为判定值;标签没有标示添加有机胂制剂的,直接以允许值判定。
  2、检测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3、受检单位拒绝抽检的,该被检单位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4、饲料中违禁添加物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呋喃唑酮、地西泮、喹乙醇、氯霉素、苏丹红、已烯雌酚、三聚氰胺的定量检出限分别为10μg/kg、50μg/kg、50μg/kg、1mg/kg、2mg/kg、5μg/kg、50μg/kg、25mg/kg、2mg/kg,超出该定量检出限量即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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