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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饲料工业办公室: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
  免税饲料产品须经法定检测合格后方能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与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相结合,检测内容与判定依据和原则,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0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免税规定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作为免税饲料产品审核的必备依据,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报告仅限当年有效。
  三、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检测范围
  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检测范围,继续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和我办川饲办函〔2005〕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饲料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经法定检测合格后,连同《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3)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饲料企业生产的除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其它饲料产品经法定检测合格后,连同《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以及《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先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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