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饲料企业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根据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饲料企业审查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填报备案材料。饲料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附件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年度备案表(附件2)、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3),与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认证证书(限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所在市(州)饲料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由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加盖年度备案专用章。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将年度审查备案工作总结及企业报送的备案表和复印的附件资料各一份于 2009年4月25日前报送我局饲料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年度备案表的审查工作,需要核实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1、加强对辖区内饲料企业的抽查力度,抽查数量不得少于获证企业数的50%。对在上一年度被农业部和省局通报过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要实行“先查后备”制度,即经过实地检查合格后,方能予以备案。检查工作的重点要围绕企业各项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生产条件变化、生产记录、原料进厂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是否规范,特别是对三聚氰胺的检测工作是否落实省局川畜食发【2008】124号文件的要求等内容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监督企业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2、对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仍在继续生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
3、对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饲料企业,要及时上报注销申请。上报申请注销材料时,应写明申请注销企业名称、企业持有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号和注销理由。如属生产条件发生较大改变的,应详细说明其在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和生产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不适于继续进行生产的理由。
4、遂宁市的饲料企业年度审查备案工作由省局另行安排。
三、加强组织领导。饲料企业的年度审查备案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