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建筑业处 责任单位:建管处、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监察支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4. 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措施分解:
(14)做好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逐步探索监理执业人员的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建筑业处 责任部门:城建处、质安处、质监站、安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15)在“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实行“执业人员”与项目挂钩的方式,出台《苏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管理意见》(暂定名),逐步推行具有苏州特色的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预选制。
牵头部门:建筑业处 责任部门:市场处、建管处、招标办
实施期限:2010年下半年
(16)制定《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暂定名),查处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到岗等问题。加强对承担政府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检查,及时纠正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牵头单位:建筑业处 责任单位:质安处、安监站、质监站
实施期限:2010年上半年
(17)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制度,积极推行检测机构上门取样。
牵头部门:质安处 责任部门:建筑业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2010年下半年
(18)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监理机构认真编制《监理细则》、《旁站方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
督促监理机构加强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和见证复试,杜绝不合格的建材和构配件用于工程。
牵头单位:建筑业处 责任单位:质安处、质监站、安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5.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通过网络的远程、实时监控,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制止检测行业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对现场建筑用材的监管,强化见证取样及送样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措施分解:
(19)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严肃查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合的行为;对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牵头部门:质安处 责任部门:质监站、安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6.加强对房屋拆迁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机制制度建设,规范拆迁市场行为,切实维护政府和老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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