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业主导作用,加快培育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通过评定我市工业企业50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生态型、科技型、创税型工业体系,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50强条件
工业企业50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增幅不低于10%。存在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可按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后计算。
(三)上一年度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增幅不低于8%。入库税金指企业在肇庆市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且包括企业出口免抵调税款。
(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二、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原则
工业企业50强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分指标逐一评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申报则不评选。
三、工业企业50强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体系。
1、企业规模、贡献及成长性评分指标。
(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增长10%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3亿元加1分,最高限加10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加2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限加10分。
(2)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增长8%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000万元的加2分,最高限加20分;入库税金增长20%以上的加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3分,最高限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