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协调好水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岸线开发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明确工作责任,抓好措施落实。加强水功能区和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督查、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五、加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十四)提高防汛防旱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防汛防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防汛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推进防洪风险管理,完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制定科学的防台应急撤退避险预案,加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体系,实现“指挥决策科学化、应急处置规范化、防汛抢险专业化”。继续加强防汛防旱指挥和调度平台建设,实现专业化和智能化管理。
(十五)扎实推进城市河道治理。通过新建泵站、改建涵闸、疏浚整治等工程措施,完成城市河道整治规划中期目标任务,保障河道水系健康发展,构建城市水系新景观。认真落实《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经费,从有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发挥综合效益的角度,按照河道规划设计标准,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确认工作,努力提升城市河道治理水平。
(十六)科学实施引江调水。按照《南通市引江调水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长江水资源,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优化调水调度方案,发挥水利工程的引排能力、增加河道容蓄水量,有效改善城乡水环境,进一步提高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十七)强化河道水域管理。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体系,实行“河道蓝线”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道管理“河长制”。严格河道水域管理,落实占用补偿措施。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能力,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规划同意书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强化饮用水源地应急管理,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长江水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