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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区区内初中班学生缴纳伙食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区区内初中班学生缴纳伙食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9]2622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内初班学生部分伙食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新教财[2009]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区内初中班有问题的会议纪要》(新党纪[2005]13号)精神,结合我区区内初中班办学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内初中班学生缴纳伙食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区内初中班学生伙食费缴纳标准继续按我委《关于区内初中班学生伙食费用缴纳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311号)规定执行。即: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按每生每学年500元收取,对特困生、贫困生免收伙食费。

  二、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区内初中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党纪[2005]13号)的规定,自治区财政核拨区内初中班经常性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区内初中班特困生、贫困生的认定标准参照你厅《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生认定标准及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教基[2005]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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