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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0〕125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及时调整药品价格。成本价格调查工作是做好药品定价工作的基础。在对药品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时,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成本明细进行严格审核。尤其是对从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和申请调整价格的药品,成本监审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实际出厂价发票及成本资料,掌握真实成本信息,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各地要加强政府定价药品市场购销价格及流通环节加价率的监控,发现流通环节加价过高、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委,我委将及时降低零售指导价格。
  二、及时处理举报,妥善化解矛盾。各地要高度重视药价的反映和举报工作,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案件。对于群众反映价格虚高的药品,要及时开展调查,对于国家及我委定价品种实际出厂价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核实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通报当地招标采购部门,建议重新核定中标价格或挂网采购价格。针对企业自主定价中的暴利行为,要认真查处,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公示价格。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仅做为内部使用,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确需认证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并按照“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
  四、完善药品价格调定价程序。自2008年以来,我委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对申请新定价或申请调整价格的药品价格,必须履行既定的价格审批程序。一是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凡是本地企业生产的申请新定价或调价药品,必须经过我委成本监审局进行成本监审,医价处参考成本监审报告草拟药品价格调整方案;二是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凡是非本地企业生产的药品,如果申请新定价或调整价格,必须经过自治区价格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提出有关评审意见,医价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草拟调价方案;三是积极推行价格集体审议制度。凡是新定价或调整价格的药品价格方案,均报我委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按程序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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