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民银行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民银行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载明相关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前款所称的有关基层组织是指受送达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附有送达回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挂号信方式一并寄出。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 因被处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多方努力仍无法知晓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住所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公告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制作、送达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未有充分证据表明《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已经送达拟被处罚对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处罚的下一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
第三十四条 根据《
行政处罚法》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人民银行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代收金融机构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
除依照《
行政处罚法》第
47条、第
48条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各级人民银行及其执法人员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