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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分行辖区行政处罚实际工作需要,分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各级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给予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罚款等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规定程序对外处罚的,处罚无效。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违法加重、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金融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范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实施处罚,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处罚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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