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监测评价指引》对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进行综合评定,并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沟通确定。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1、1-2);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见附表1-3、1-4)。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情况和对金融机构的监测评价情况(见附表1-5,1-6),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对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对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内金融机构及各市有关部门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规范奖励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等。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报告应同时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会同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定期对引导奖励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况对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金额和余额位居全省前列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内法人增信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参照本引导办法给予奖励,具体执行办法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表:1-1.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大型企业类)
1-2.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类)
1-3.主承销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1-4.主承销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1-5.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监测评价表(在宁金融机构)
1-6.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监测评价表(非在宁金融机构)
附表1-1
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
(大型企业类)
申
报
情
况
| 申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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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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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主承销企业家数:
| 本年主承销金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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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主承销企业家数:
| 上年末主承销余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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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末主承销企业家数:
| 本年末主承销余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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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金融机构负责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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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部门
审核
情况
| 人民
银行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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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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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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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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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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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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