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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川农业函[2009]73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农业部决定对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为做好推选工作,确保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性,请各市州农业局高度重视,及时报送推荐材料。现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推选工作的通知》(农政发[2009]1号)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先进单位在实行综合执法的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中推选,以县级农业部门为主,必须以农业局(委)名义申报。

  先进个人在实行综合执法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农业法制机构、执法机构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中推选,以基层执法人员为主。

  二、推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有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综合执法机构,有专职执法人员(被省人事厅批准参公管理者优先);

  (2)执法手段完善,有必要的取证设备和执法专用车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执法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4)秉公办案,案件查办率和办案质量较高,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先进个人

  1.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表现突出;

  2.熟悉精通农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3.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秉公执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

  4.作风文明,服务热情,无违纪行为。

  三、推选程序

  按照“自下而上推选,分级把关负责,按分配名额申报”的原则,由各市州先按分配名额推荐,再由省厅审核把关后比选出1个市农业局、14个县农业局、40个执法先进个人报农业部审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推选条件和程序,以及分配名额(见附件1)做好推选工作,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推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要求填写推荐表(见附件2、3),并附先进事迹详细材料。

  (二)各市州在确定推荐单位前,请先电话与省厅沟通,推荐的先进个人应在其工作单位公示。

  (三)请各市州对推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推荐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于2009年11月23日前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电 话:(028)85505816

  传 真:(028)85505871 85505811

  附件:1.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选名额分配表

  2.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推荐表

  3.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选名额分配表

市州

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县级

市州级

县级

市州级

成都市

1

1

2

1

泸州市

1

 

2

 

遂宁市

1

 

2

1

内江市

1

 

2

 

南充市

1

 

2

 

广元市

1

1

2

1

凉山州

1

 

2

 

广安市

1

 

2

 

德阳市

1

 

2

 

绵阳市

1

 

2

 

眉山市

1

 

2

1

乐山市

1

 

2

 

达州市

1

 

2

 

巴中市

1

 

2

1

攀枝花市

1

 

2

 

资阳市

1

 

2

 

阿坝州

1

 

2

 

甘孜州

1

 

2

 

自贡市

1

 

2

1

宜宾市

1

 

2

 

雅安市

1

 

2

 

合计

21

2

4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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