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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对账系统用户采用实名制,划分不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同一用户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代码。
  第十五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和开户单位的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相分离。
  第十六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设置系统维护员、系统管理员、对账管理员、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
  系统维护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人员担任,负责维护系统及数据库、管理人行营业管理部本机构和用户信息、设置系统管理员、备份和恢复数据等。
  系统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人员担任,负责对账业务的管理,设置统计参数、开设对账管理员等。
  对账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会计主管担任,负责创建和维护所辖开户单位的对账资料,包括开户单位信息、用户信息、账户信息、对账日期等参数;开设并管理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等。
  网点对账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综合柜和网点柜人员担任。综合柜对账员负责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日终登账后的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网点柜对账员负责开设开户单位主管用户、撤销账务比对标志、督促开户单位及时对账等。
  业务监督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人员担任,负责确认和监督对账结果、追踪监督未达账项等。
  第十七条 开户单位用户设置主管和对账员。
  开户单位主管负责开设并管理本单位对账员;对账不符时,确认并说明对账结果。
  开户单位对账员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账务信息,核对并确认相关账务。
  第十八条 各操作员凭用户代码和口令登录电子对账系统。操作员代码和口令须妥善保管,口令应每月更换。
  操作员离岗应及时签退,防止代码和口令被他人盗用。

第五章 对账结果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维护员应定期做好电子对账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并将电子对账系统产生的对账结果和统计资料等数据信息进行完整的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 系统维护员应按年备份电子对账数据,并移交人行营业管理部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对“对账回单”保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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