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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系统)综合柜对账员应于ABS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下一工作日9:30前,将ABS系统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
  第七条 开户单位应通过北京市金融城域网登录电子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并于下一工作日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 开户单位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开户单位对账员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并逐笔补录未达账项的摘要、凭证号、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开户单位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对未达账项逐笔录入并确认比对不一致的原因。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按月通过ABS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
  第九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16:30前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事后监督中心采取屏幕拷贝方法,打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加盖业务专用章,于对账日17:00前提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收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后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次日将反馈结果加盖业务专用章送交事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应追踪监督。
  第十条 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电子对账系统提交变更申请。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申请,经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二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督促开户单位按时对账,对开户单位对账情况进行日常监测统计,并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对账情况(详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第三章 应急对账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因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短期内不能登录电子对账系统的,应及时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联系,并临时采取纸质对账的方式,即开户单位填列账户余额并加盖预留印鉴,由开户单位对账员和主管签字确认后,于对账日14:00前先行传真至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原件于对账日次日10:00 前报送至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室应于对账日次日14:30前将原件送交事后监督中心)。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在对账日14:30前将传真件送交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业务监督员根据传真件在电子对账系统中输入对账余额,对该开户单位对账结果进行确认。纸质对账结果有疑问的,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应在对账日17:00前及时编制“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提交给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室收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后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次日将反馈结果加盖业务专用章送交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应追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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