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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开户单位:

  根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167号印发)文件要求,我营业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开户单位应认真学习《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内容和相关要求,科学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本单位对账工作,加强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二、各开户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完成对账工作,并于下一工作日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附件: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167号印发)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对账系统”)是依托北京市金融城域网实现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运行、使用电子对账系统的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和各开户单位。
  第四条 电子对账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电子对账系统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六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开户单位未于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账务核对的,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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