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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的通知


  母种和原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种子管理站统一上报省农业厅核发许可证。

  办理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 528-2002)要求;县级农业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健全生产经营档案

  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菌种生产经营档案。菌种生产企业档案应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四、加强商品菌种质量管理

  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在食用菌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区(市)县,应建立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必须的仪器设备和食用菌菌种检验人员,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计划,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品菌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菌种生产企业标准要求。商品菌种质量由菌种生产单位负责检验,商品菌种在有效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菌种单位负责,超过有效期的质量问题由经销单位负责。商品菌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级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生产日期、有效期限、菌种生产及经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生产、销售的菌种相符。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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