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的通知
(成农业〔2009〕11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供销社,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近年来,我市食用菌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市农产品经济作物中的优势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市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质量监管、质量检验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管,保障我市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将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完善机构

  食用菌产业发展,菌种质量是成败的关键之一。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用菌菌种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按照农业部《管理办法》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的规定。市农委负责全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市种子管理站负责食用菌菌种管理的具体工作。各有关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具体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添置必要设备,切实强化菌种质量监管。

  二、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对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栽培种由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发证,报市种子管理站,以便汇总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