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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初保办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改革和发展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突出“城乡覆盖、标准提高、费用控制、补偿合理、困难救助、运行规范”的重点。继续推行“门诊+住院”,“补偿+救助”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基金标准要控制在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3%以上,其中:个人筹资部分小于年人均基金总数的30%;基金年度节余率控制在8%以下;参合居民出院平均费用低于当地居民出院平均费用;参保居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达43%以上;自付住院医药费用控制在15%左右;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率100%。
  五、扩大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按病种结算工作。市卫生局、市合管办加强对住院按病种结算工作的前瞻性、基础性课题研究。在原来实施37个病种的基础上,调整扩大至60个病种,制订出台60个病种结算价格标准体系、出院病人临床治愈、好转标准等相关配套文件,各市(区)要在原来试点的基础上,统一扩大到15-25个结算病种,同时,每个病种要达到有30%以上的比例开展住院按病种结算,吴江市要率先选择5个左右的病种转入“全病例结算”改革试点。
  六、加强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软硬件建设。硬件建设突出“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网络”五配套,软件建设做到“政策、业务、软件、监管、研究”五提升。加强对经办机构人员的能力建设、科学管理和专业技能的定期培训、考核与督查,加强对基层经办机构人员和定点医院(卫生院)相关人员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医学专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卫生统计、网络信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经办机构的科学管理、医疗监督、网络结报、远程监控、精确测算的能力和水平。
  七、继续开展创建省级“合作医疗先进单位”工作。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已被省卫生厅命名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单位的基础上,2009年,各地要通过加强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申报江苏省新农合先进单位,争取再创两个省级先进单位。
  八、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医疗保障网络结报系统。各地要根据国家及省新农合办公室提出的有关要求及技术规范,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和提升现有网络结报系统,力争做到与省卫生厅新农合运作平台及市卫生局拟建的“一卡通”系统相衔接。
  九、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的综合改革。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探索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收支两条线试点和镇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完善和规范试点经验。推动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完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及社区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制度,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足额到位,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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