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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六)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七)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村(居)民服务的殡仪设施,因其公益性,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向本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
  二、多方配合,明确责任,分步实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抓紧研究相关对策,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意见,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要求和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动员部署,层层落实。
  (二)集中清理阶段(2009年4月上旬至5月下旬)一是督促公墓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先行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查并纠正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做法,做好检查准备;二是由民政部门联合其它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公墓检查工作,对经营性公墓要逐一检查,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重点抽查。三是通报清理检查情况;四是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重大事项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事项由民政部门或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实施。
  (三)全力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一是检查各公墓经营单位的整改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协调整改措施;二是对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对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及时上报政府和省民政厅,争取政府支持和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7月)一是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二是上报各地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和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三是各地民政部门要在2009年7月底前将本地清理整顿情况总结和《四川省清理整顿公墓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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