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2月24日)
为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清理整顿工作做出如下部署,请各地在认真遵照《通知》精神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
一、清理整顿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重点和措施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建设公墓。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各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省级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未按照审批文件建设公墓。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国土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墓。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标准面积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公墓经营单位建设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家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家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