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系统。说明是否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系统;对系统主要功能作出简要描述;说明是否能够确保至少提供
《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各项信息;说明是否明确专人维护、更新系统信息;说明与互联网相通的信息查询系统是否与公司内部网络进行了必要的安全隔离。
7、合规部门对证券经纪业务运营出具的合规报告
公司合规部门应对2009年以来的经纪业务运营情况出具合规审核意见。主要包括账户管理、业务营销、投资者教育、投诉信访的处理情况等。
(二)证监局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制度申报的审核
1、材料审核:证券公司做好前期准备后,按上述要求向证监局申报备案材料一式两份,证监局在10日内对报备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填写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表(见机构部函[2009]145号附件1),并确认证券公司报备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现场检查。证监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后,应根据
《暂行规定》要求,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解决情况、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系统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需关注的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证券经纪人制度现场核查工作底稿 (见机构部函[2009]145号附件2)。
3、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经现场核查后,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是否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是否已经满足合规要求,作出明确判断,并向证券公司出具证券经纪人制度现场核查意见书(见机构部函[2009]145号附件三)。
现场核查意见书抄送机构部和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以下简称所在地证监局)。
(三)辖区异地公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报备与审核
1、材料申报
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营业部应在实施前申报如下材料:
(1) 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备案申请报告
(2)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对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组织领导、时间进度、人员规模、服务地域、后续管理等基本事项作出安排。
(3)处理证券营销历史遗留问题的内部稽核报告。
内部稽核报告参照上述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稽核报告内容要求,单独对申报营业部出具。
(4)证券经纪人管理内控机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