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包括: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与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职责的明确规定;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的明确规定;有效防范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风险发生的证券经纪人执业风险防范机制的规定;确保通畅、高效、完善,实现对证券经纪人风险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证券经纪人风险报告及处理流程的规定;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的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时解除与其委托合同的明确规定;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内容等。
(10) 绩效考核和报告制度
主要包括:综合考虑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合规性等多方面因素的统一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规定;证券经纪人报酬按期发放,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并在委托合同期内,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保持不变的明确规定;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证券营业部的绩效考核范围的明确规定;明确报告路径和报告流程的证券经纪人有关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符合
《暂行规定》要求内容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实现向有关监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时报告或举报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规定;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内容等。
(11)其他制度
主要包括:全公司统一的证券营业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选择标准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设计的证券经纪人数量和执业地域范围确定原则与方式的规定;参照
《暂行规定》对公司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定;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内容等。
6、证券经纪人管理有关的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的专项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应说明是否建立统一的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对各项系统功能作出简要的描述;说明是否通过系统功能设置,能够实现系统内信息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说明执业支持系统为证券经纪人执业所需所能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情况;说明执业支持系统是否能够实现对证券经纪人登录和查询等操作记录强制留痕;说明是否明确专人维护、更新执业支持系统信息。
(2)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应说明是否建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对监控系统主要功能作出简要的描述;说明是否通过系统设置能够实现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异常操作、异常交易和异常资金流动等活动进行监控;说明监控系统所选取指标及阀值的设置情况及主要依据;说明监控系统是否提供预警功能,能够实现对异常操作、异常交易、异常资金流动及时报警;说明监控系统是否提供强制留痕功能;说明是否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监控指标和相应的阀值;说明是否建立了调查处理制度和流程,能够确保监控系统发现的可疑情况得到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