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主要应包括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系统等。
信息系统功能应具备
《暂行规定》所明确的要求。
5、制定详细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对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组织领导、营业部名单、时间进度、人员规模、服务地域、后续管理等基本事项作出安排。
二、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申报与审核
(一)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制度审核申报材料
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公司,在启动实施前应向江西证监局申报以下材料:
1、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备案申请报告。
2、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
3、处理证券营销历史遗留问题的内部稽核报告。
内部稽核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情况:包括遗留问题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以及整改过程中的维稳情况;公司是否已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营销人员明确遗留问题的规范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新增违规行为;对645号文下发后仍存在的违规行为,公司是否已纠正并进行了内部责任追究;645号文下发后,是否不存在新增违规行为的情况。
(2)无证券从业资格人员处理情况:包括645号文下发后,是否存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否组织无证券从业资格人员进行培训,参加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是否已针对无证券从业资格人员制定了平稳有序的后续规范方案。
(3)外部营销人员情况:194号文发布后,是否新增外部营销人员;645号文发布后,是否继续委托外部营销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否针对外部营销人员制定了平稳有序的后续规范方案。
(4) 委托其他机构情况:194号文发布后,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情况;645号文发布后,是否存在继续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情况;是否终止与其他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关人员是否已经妥善处理。
(5)其他情况:包括公司后台人员是否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公司和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对于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是否负责接回,并妥善疏解、息诉息访;最近一年是否因证券经纪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是否出现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营销人员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等情形;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证券经纪业务活动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