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机构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情况纳入我局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评内容。
十四、本《通知》下发后,中国证监会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2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
《暂行规定》)、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江西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和监管,维护江西辖区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指引。
一、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前的有关要求
1、各公司要根据自身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审慎务实地选择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方式。确定自身管理能力能满足要求的,才可选择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模式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2、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要平稳解决营销遗留问题。各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平稳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对于具备规定条件的劳动派遣人员等外部营销人员,可以转为公司员工,也可以转为证券经纪人;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要按照《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及《关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证监发[2008]233号)等文件的规定,依法、依约妥善处理。
3、要切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拟实施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必须首先全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管理高效、风险可控。主要包括:
资格管理制度、委托合同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证书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相关制度、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违法违规违约责任认定与处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投诉与客户纠纷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各项制度规定的内容应满足
《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4、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